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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24

二、浙江全人健康(2017)浙0212民初6100号案解析

(一)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浙江全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全人健康”或“原告”)诉被告杨某和被告宁波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云医院”)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杨某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1月18日在原告公司任职,从事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及销售管理工作,接触原告体检协议等包含商业秘密的资料。2016年4月1日被告杨某入职被告宁波云医院,从事市场开拓与客户维护工作,期间,利用原告商业秘密与宁海县新华书店等客户签订协议;同时,将原告客户宁波海曙美莱医疗美容专科门诊有限公司信息告知周某并签署协议。上述行为被宁波市江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甬东监处[2016]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杨某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并获利,被告宁波云医院明知原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杨某辩称:1、相关客户给予对杨某个人信任而签订体检协议而非杨某利用原告商业秘密完成;2、被告杨某经行政处罚停止侵权并调离市场开拓岗位;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有关律师费主张缺乏依据。

被告宁波云医院辩称:1、宁波云医院未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被告杨某在《入职承诺书》承诺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宁波云医院尽到了注意义务,被告杨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行为不知情,系其个人行为;2、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被告杨某个人侵权,与被告宁波云医院无关;3、原告诉称流失的七家客户系宁波云医院自主开发而得;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计算方式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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