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1-30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制药“头孢”产品技术秘密案的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权利人委托他人生产该技术秘密项下的药品,受托生产的一方将该技术秘密改进后申报专利技术,是否侵犯了独占性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受托生产的一方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权权属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8月8日,青松公司与韩国东都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都物产)签署技术转移及保密、销售协议,约定将东都物产所有的所涉包括生产7-MAC、头孢美唑酸等产品的秘密技术信息许可给青松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应产品。据此青松公司对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独占实施权。
2013年11月16日,青松公司与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民公司)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约定青松公司委托华民公司使用涉案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生产氟氧头孢钠产品,华民公司对涉案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承担保密责任。2014年8月,青松公司向华民公司提供了涉案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2014年9月30日,华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号ZL201410517486.6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16年9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
2018年6月4日,青松公司与东都物产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将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的所有权转让给青松公司。
青松公司认为,其享有对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的所有权,华民公司未经青松公司许可申请并获得涉案专利权,青松公司应当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权归青松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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