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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22

3、针对计算机技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权利人提请刑事侦查程序并立案后,是否有必要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可判决被告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或者退赔权利人损失等事项,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常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侵权赔偿责任 ,亦常常在刑事程序中与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相关人民法院曾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活动 ;极少数情况下,个别人民法院曾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令被告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显然,权利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部分直接判令被告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系重大程序错误,正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07)沈刑二终字第259号判决书中所指明,“其次,本案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所有者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并非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所扣押的设备等也不是违法所得,且并非全部是由侵权部分组成,不应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有关追缴、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定;再次,冻结的合同款是博远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不应用本案的刑事判决来调整被告人与案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综上,本案不应在刑事判决中作出民事赔偿和财产处分的决定。”因此,当权利人提请刑事侦查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权利人无法直接在刑事判决中实现被告人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的目的,但是,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程序中的和解程序实现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进行民事赔偿的目的,而且,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相比,权利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和解或附带民事诉讼,更能促成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解决权利人全部的诉求,尤其是涉及到共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部分侵权行为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权利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该部分主体的民事责任,于权利人利益的充分保护而言,是十分必要的,比如本案中理正公司对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提出的权利主张,虽然未获人民法院支持,但是,该主张是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

本案中,理正公司通过刑事侦查程序完成了对相关前员工的全部调查取证工作,还完成了被诉侵权信息和涉案商业秘密的鉴定程序,理论上讲,理正公司所提民事诉讼,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即可获得胜诉结果。而针对计算机程序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自行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但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要容易得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权利人试图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解决该类侵权纠纷的原因之一。但是,圉于当前的刑事司法环境,当事人报案难、立案更难的“瓶颈”尚未解决,权利人通过刑事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之路,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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