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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26

(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查明:水立方公司不主张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抄袭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或目标程序代码。经本院释明,水立方公司坚持主张以动画、3D画面效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其认为动画、3D画面效果与涉案软件有密切关系,不应以美术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进行保护。水立方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范围,系涉案软件整体的动画效果,并确认涉案软件已销售给多家客户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说明书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琨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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