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审判节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1-11-22
合同纠纷审判节点解析
张志胜|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评价,是全案审判的基础。对涉案合同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准确识别,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涉案合同的履行状态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其主张之间关联度等证明力的判断,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关键理据。当事人围绕上述四个节点开展诉讼工作,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合同效力 法律关系 证据关联度 证明力
合同纠纷审判的基础是涉案交易的合同,涉案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等状态直接决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走向。在合同有效且未被撤销的前提下,涉案合同所属法律关系直接决定案件审理所需适用的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还决定案件能否合并审理问题。涉案合同的履行状态,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是评价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础。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其主张存在关联性,这是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存在关联性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是人民法院采信该当事人主张的必要条件。
一、涉案合同效力评价问题
合同效力是指因合同而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关合同效力状态,最具有司法实践价值的分类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评价涉案合同效力状态,应围绕上述四个类别进行分析和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符合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符合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符合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三条规定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
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基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主张将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对基于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主张将会得到支持。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效力待定时,则该合同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需等待追认或撤销,对于基于合同法律约束力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相关方追认之前,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对基于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相关方撤销之前,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当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时,将进入合同履行状态审查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以合同无效或已撤销进行抗辩的案件中,除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或已撤销外,需要同时审查合同效力和履行状态问题,而且在同一份判决中对合同效力和履行情况和责任作出判决,但在审理过程中通常先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认定。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合同成立后才存在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合同未成立则合同本身尚不存在,就不涉及合同效力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案件诉争合同尚未成立的问题。就书面合同而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告合同成立,值得探讨的是,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只有各方签字并盖章的情形中,如只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笔者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因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当事人意思是否达成一致为标准,而不应局限于形式,至于签字或盖章存在的缺失,应交由合同效力审查环节予以评价。就事实合同而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事实合同中,评价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行为,而该等行为通常是合同履行行为,即合同已经开始或完成了履行才能呈现出事实合同状态,因此,事实合同成立寓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口头合同而言,评价合同是否成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言辞表达是否一致,口头合同成立与否之评价,难在证明言辞表达一致的证据。
二、涉案合同法律关系准确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合同纠纷、准合同纠纷”为第一级案由,即所有合同或准合同纠纷都可以识别为合同法律关系或准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案由下还有三级案由,第二级案由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和无因管理纠纷;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中又包括69种合同纠纷作为三级案由;三级案由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还分别下辖四级案由。每一个案由均对应一个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
依据各具体案由识别涉案合同法律关系,不仅是当事人收集并运用证据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如上所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四级案由的,应当首先将该案由与涉案合同内容和性质进行适配,如吻合,则将涉案合同法律关系界定为该案由所示法律关系;如不吻合,则应将三级案由与涉案合同进行适配,以此类推,直到适配到恰当的案由并界定具体法律关系为止。对于有名合同而言,此种适配工作并不困难,但是,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需要首先理清涉案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性质,然后寻找相匹配的案由,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如何消融此差异是合同纠纷中准确识别法律关系的关键。
准确识别并界定涉案合同法律关系后,据此锁定拟适用法律之范围,有名合同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应的规定,无名合同则参照适用与之最相近的法律条文,如果并未没有相近的法律条文,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中的法律原则。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同一份合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时,适用何种法律规则?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多重法律关系存在主次之分,则应基于主要法律关系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多重法律关系之间并不存在主次关系,则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三、涉案合同履行状态问题
合同履行状态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纠纷最主要的事实依据。为了与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事实状态的种类保持一致,本文所述合同履行状态还包括合同解除状态、合同抗辩及僵局状态等。不同的状态对应不同的法律事实,各方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并负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止履行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至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中止合同履行。当涉案合同处于中止状态且中止事由消除或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前,主张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不应被人民法院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和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中,一方拒绝另一方相应履行请求的状态,并不属于此处所探讨的中止履行状态;但是,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二者均处于暂停状态。
抗辩权行使状态。如前所述,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时,合同处于暂停状态,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据以对抗对方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从对抗力的作用来说,此种状态与中止状态并无区别,但是,二者在对抗强度和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均系一过性抗辩权,抗辩事由消除抗辩权消灭;而合同中止事由除了不安抗辩权外,还包括债权人分立、合并等导致履行发生困难的情形。
合同已开始履行的状态,包括适格履行和不适格履行两个类型,适格履行是指按时完整履行和提前完整履行的部分情况;不适格履行包括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部分情况。适格履行状态下,人民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不适格履行状态下,人民法院应区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不适格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事实基础,确定不适格履行状态及程度,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焦点问题之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将会进入另一个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即先审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之诉,然后才能评价合同履行问题。
合同终止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终止情形,并将合同解除单列一款,作为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关于债务已经履行、相互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终止情形,当事人举证相对容易,人民法院评价工作难度不大,当人民法院判定涉案合同存在签署终止情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据涉案合同提出的履行请求,均不应被支持。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争议最大的是合同解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人民法院首先应评价合同解除事由、解除范围、解除状态以及解除的合法性问题,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各方责任。
四、证据证明力评价问题
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其主张之间的关联度是评价该证据证明力的主要元素之一,换言之,如果该证据与其主张无关,则证明力无从谈起。因此,笔者认为,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关键是对上述关联度的评价,而通说中有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虽然具有直接排除证明力的可能性,但是,相对于关联性而言,仅仅是评价基础,而不涉及证据与证明目的之间关系内容的评价,或者说,不涉及证据作用的实质评价。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主要是事实判断问题,即该证据是否客观存在,该证据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先有事实判断后加入价值判断);而有关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主要是价值判断,即该证据与证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关联度,此处所言之关联度,其实就是该证据能否直接证实证明目的的问题,亦即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问题。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围绕合同效力、履行状态、责任形式等方面举证。考察关于合同效力的证据时,应从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三个方面进行评价,重点在于识别否定合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证据材料。考察合同履行状态的证据时,应从是否中止、解除、是否完整履行等方面进行评价,重点在于识别存在中止或解除事由、履行不适格或全面完整履行状态的证据材料。考察关于责任形式的证据时,应从违约方、违约行为、违约后果、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方面进行评价,重点在于识别违约方与守约方或交叉违约、违约行为内容和性质、守约方实际损失或预期利益等证据材料。对全案证据完成识别并分类以后,要进一步对各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评价,评价等标准为该组证据对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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