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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1-12-02

四、竞业限制中的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用人单位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和非商业秘密,劳动者依法或依约均应负担保守该等秘密的义务。但是,笔者认为,在竞业限制范畴内,劳动者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因为竞业限制主要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只与商业秘密相关,其他秘密一般不会导致竞争优势的增加或减少。因此,只有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才负担竞业限制义务。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财物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常见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技术构成等。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般通过评价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具体保密措施来完成。

首先,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已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竞业限制领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公开,并不必然排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理由是,虽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晓而无法获得保护,但是,并不影响两单位之间处于同业竞争关系中,存在着潜在竞争的可能性,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势必影响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力。

其次,用人单位应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一方面,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使得一部分无需接触秘密的员工没有承担保密义务的基础,进而没有负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基础,释放“无关劳动者”的劳动就业自由。另一方面,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使得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产生“警觉”进而自觉保密,预知其将要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最后,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没有价值即没有保护的必要。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划定的商业秘密“没有价值”,但是并不能据此排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因为即使没有价值,也并不能据此认定两单位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就有竞业限制的必要。因此,竞争关系是负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决定性因素。

另外,用人单位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外,其他普通员工是否承担保密义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所有员工均须承担保密义务,这是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但是,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必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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