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1-12-28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义务解除的审查与认定
给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主要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该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次性支付,法律并不禁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于竞业限制期满一次性支付,则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随工资一并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性质并无争议,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劳动者该支付形式和性质提出异议,则应结合劳动者任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来判断,如应发工资总额之外确有多余部分,应认定用人单位提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应发工资之外并无多余部分,则应否定其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原因可能是未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明确约定,也可能是用人单位违约不支付,还可能是劳动者违约后用人单位停止支付,当然,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了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后不再支付。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该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人民法院应判令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全额支付。如果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主张免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并不能据此解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应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义务。当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解除。
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包括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两种情形。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注意的问题,劳动者是否有权不经人民法院裁判而自动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笔者认为,当用人单位无故三个月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通过通知形式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竞业限制义务解除,如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由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要求劳动者对解除请求提起诉讼,当然,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效力。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三个月无故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或终止,如不经通知程序,对用人单位来说过分草率,也无法不利于准确界定竞业限制义务解除或终止的准确时间节点,一旦发生争议,也很难准确识别各方行为后果。
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何时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但是,需要向劳动者另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消弭劳动者此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丧失的工作机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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