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1-10
七、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分歧
当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出现违约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暂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因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引发诉讼或仲裁,竞业限制期限是否中止计算?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但是,各地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分歧明显,大致分为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一类处理方式是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中止计算;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以暂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但是不中止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还有一类是用人单位既不可以暂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也不能中止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
笔者赞同第一种处理方式。首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且对任何违约或不诚信行为进行必要惩罚,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当然应受到法律制裁,无论如何,不能让违约的劳动者因违约行为而获利,因此,当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违约,用人单位的利益应重点被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适当被限制。其次,用人单位暂停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可参照民法典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行使相关抗辩权,待劳动者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必要弥补措施后,用人单位再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且并不损害劳动者实体利益。同时,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约定,极大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此时,劳动者可能应负损害赔偿义务,用人单位暂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实际上是减少重复支付节省司法资源的必要举措。最后,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内违约,那么,违约期间实际上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当然不应当计算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理当扣除;惟因此引发之诉讼或仲裁期间,是否应扣除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如果诉讼或仲裁结果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则此种后果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诉讼或仲裁所耗费的时间,不应计算竞业限制期限,即,自劳动者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竞业限制期限中止计算,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恢复起算;如果诉讼或仲裁结果认定劳动者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之约定,则此种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仅需要立即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诉讼或仲裁所耗费的时间,依然计入竞业限制期限,不发生期限中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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