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11
(四)竞业限制普法宣传与教育
这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竞业限制管理工作之一。普法宣传与教育通常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共同调度进行,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完成普法宣传与教育,宣讲的主要内容应当围绕竞业限制义务、违约及赔偿责任以及可能触发刑事犯罪等方面。至于宣讲的具体内容,此处不赘述。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针对竞业限制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时,宣讲人一定要把握宣讲内容所传递给劳动者警示作用的程度,既不能火力全开引发全员逆反心理,又不能隔靴搔痒让人嗤之以鼻。适当的做法是,在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以潜移默化的形式让劳动者从内而外的接受宣讲人的观点。必要时,宣讲完成后通过问卷形式,进一步加深劳动者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认识。
当然,针对与竞业限制义务相关的刑事犯罪,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罪,宣讲人应当保持严肃的态度,传递严厉的警示信号。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已发现个别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涉嫌犯罪行为时,宣讲人务必有的放矢的着重强调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事责任,亦可抓住时机敦促该个别员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单位损失。
针对竞业限制义务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召开全员大会,而仅仅召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参加,有些单位甚至只召集高层管理者参加。这样安排的好处是,使得宣讲的针对性更强,警示作用更加明显,宣讲效果也会更强。但是,这样做的劣势也是明显的,一方面,可能增加高层管理者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难以普及到所有员工的范围。
(五)用人单位对合作伙伴的走访
用人单位定期走访合作伙伴,不仅是维护客户关系的必要措施之一,同样也是了解相关员工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忠诚度等方面的绝好机会。
对合作伙伴的走访,一定要注意形式与方法。无论是否以调查相关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为目的,用人单位走访合作伙伴的主题都只能是加强交流。一方面,如果以调查员工为目的的走访,会让合作伙伴产生极度不舒适感;另一方面,如果合作伙伴与相关人员有勾结行为,不仅打草惊蛇,还会导致合作关系更进一步恶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合作伙伴的走访,最适宜的走访人员是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当然,涉及到被调查或拟调查的相关管理人员的,该人员确应回避;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走访合作伙伴时,不宜由用人单位的监察人员或同等职责的人员进行,否则,极易让走访陷入交流不畅的尴尬局面。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10-6525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