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28
第三节 制定并评价诉讼目标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商业需求和举证能力选择并确定最适宜的诉讼目标,既能有效惩治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又能避免或挽回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还能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当前,人民法院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判令劳动者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时,要求劳动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金额并不高,只有极少数案件中判令劳动者承担了较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宜将诉讼目标及举证重心放在违约金或赔偿金上,而应当追求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制止上。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诉讼目标时,有必要确定重点目标并进行充分举证,以求达成。
一、竞业限制案件中用人单位常见的诉讼目标
通常,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案件中存在如下几类诉讼目标,一是制止劳动者违约行为,二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三是惩戒违约劳动者以警示其他劳动者,四是维护公司利益免遭损害。每个诉讼目标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可以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中,但是,因每个诉讼目标所对应的证据类型和内容不同,因此,用人单位诉讼过程中在各诉讼目标之间作出重要性方面的识别和取舍,将大大减轻用人单位的诉讼负担,也更加确保重点目标的最终实现。
制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可分为:新入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存在竞争关系,自己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和业务,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业务,其他影响原任职单位竞争优势的行为。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该等行为时,依法或依约要求劳动者停止上述行为,这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诉讼目标。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停止在竞争单位就职时,人民法院如何裁判,需要司法智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方式力争双方协商解决,无论是劳动者从新入职单位自行离职还是劳动者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取得用人单位对其竞业限制义务的豁免,都比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解除或终止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更加适宜。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这是用人单位常见的诉讼目标之一,甚至,几乎所有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无一例外都提出了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且,因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收取诉讼费用因而诉讼请求金额与诉讼费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大多数用人单位提起竞业限制诉讼时,提出了较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诉讼请求。当前,人民法院在审判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判令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均不高,而且基本上均参考用人单位遭受的实际损失大小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惩戒违约劳动者以警示其他员工。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未遭受任何形式的追责,无疑会给其他劳动者传递极其负面的信息,那就是该用人单位不追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这样,就会不断有新的违约劳动者出现。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对发现的每一起违约行为依法严格追究,那么,所有离职或在职的劳动者均会引以为戒。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起竞业限制纠纷都会以用人单位胜诉而告终结,但是,即使败诉,也能彰显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行为的决心,所以,不能因为败诉而否定追责行动的警示作用。
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就是该用人单位的核心权益。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直接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核心利益。用人单位通过追究违约劳动者的责任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预防和避免因劳动者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进一步的损失,挽回用人单位竞争优势,这都是用人单位核心诉求,也是重要的诉讼目标。通过诉讼实现竞争优势的补救,虽然存在耗时过长等弊端,但是,圉于竞业限制纠纷的固有特点,如果不利用诉讼手段,违约劳动者一般不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甚至,还会千方百计的采取隐瞒措施,以掩盖其违约行为。如果违约劳动者入职新的单位,或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则他人会不遗余力的帮助该劳动者实施掩盖手段,以蒙蔽该劳动者原任职单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针对竞业限制纠纷维权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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