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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30

三、用人单位诉讼目标的对比与选定

在上述诉讼目标中,如何确定核心诉讼目标,需要全面系统的分析各诉讼目标与用人单位最大举证能力范围内所获证据以及用人单位商业需求三者之间的契合程度,然后作出最适宜的选择。各诉讼目标实质上承载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对应着不同的证明标准,因此,用人单位要进行取舍以求效率最大化。

除非用人单位放弃或豁免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这是任何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都需要的基础目标。除劳动者入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存竞争关系这种情形外,劳动者其他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人民法院判令劳动者停止违约,较易实现;而要求劳动者与新任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这样的诉讼目标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可能性,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仔细对比该诉讼目标与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这个目标,谨慎选择。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坚持要求劳动者与新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还需要在违约金请求和赔偿金请求之间进行比对和选择。当前,人民法院并不支持用人单位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不同的条文规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赔偿金,且二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相比而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竞业限制及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直接适用违约金条款,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举证责任较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违约金约定,此时不宜主张违约金,转而主张赔偿金比较适宜,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具体金额的举证责任较重;如果实在无法完成基本举证义务,应当调整诉讼目标,转向请求判令劳动者停止违约行为,否则,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并不能得到满意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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