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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31

第四节 证据收集与案件评估

用人单位收集证据材料,是解决竞业限制纠纷的核心工作之一。如前所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需要首先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当然,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需要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除了上述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外,还需要专门对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针对每一项诉讼请求,用人单位究竟应当收集并举示哪些证据材料,需要分门别类进行分析。

一、证实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证据及要求

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需要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于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在此基础上提交: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书、工资单、社保记录等,新入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竞争关系的证据,比如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义务凭证等;或劳动者自己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证据,比如产品原物、替代性比对结论、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等;或劳动者自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证据,比如营业执照、营业记录等;或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业务的证据,比如劳动者与他人合作或同等关系的证据、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业务的比对结论、产品或业务在市场流通的证据等。从举证责任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举示上述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并不必然要求精准到百分百的程度,裁判人员享有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合理推定的权力。

(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使用

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用人单位全案证据基础。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举示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不存在问题;极少数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却并未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而仅仅是用人单位加盖了印章。如果用人单位用骑缝章的形式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链接为一个整体,尚不至于出现重大瑕疵;如果没有骑缝章或骑缝章并未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连为一体,则证据形式存重大漏洞,极有可能失去证明力。另外,办公电子化给用人单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风险,如果用人单位以电子签名的形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存证电子合同,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形式使用,才符合证据要求。

用人单位举示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时,劳动者一方通常会提出该协议或条款无效的质证意见。此时,用人单位需要进一步说明该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重点是简要说明该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情形,不存在与非涉密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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