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10
3、所涉第三方主体的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涉第三方主体包括:该劳动者新入职的竞争单位,劳动者自己设立、经营、控制的竞争单位,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为业时该“他人”单位,与劳动者合作进行同业竞争的单位等。对于劳动者新入职竞争单位而言,用人单位需要准确记载主体名称、工商登记信息、行业属性及特点、主营业务及竞争优势、技术专长等信息。对于与劳动者共同进行同业竞争的单位而言,用人单位需要陈述该单位主体名称、工商登记信息、行业属性及特点、主营业务及竞争优势、技术专长等信息外,还需说明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关系的方式,包括委托合同、合作合同、控制协议等。
4、违约行为具体内容
在案件评估报告中,用人单位需要详细说明劳动者违约行为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记载该劳动者具体做了哪些行为,比如帮助竞争单位招揽原任职单位的客户、帮助竞争单位研发竞争产品或业务、将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泄漏给新单位并加以使用、将原单位品牌或商誉通过混淆等行为用于新单位、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勾结损害原单位竞争优势、利用原单位口令和密码盗用数据等资源、任职期间与竞争单位勾结侵占或挪用资金、将用人单位商业机会转移给竞争单位或劳动者自己控制的或相关的单位、自行或与他人共同展开对用人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劳动者的每一项违约行为,其表现形式可能不同,但是,其实质都是减损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行为。
招揽原用人单位客户。用人单位需要准确记载劳动者对哪些客户进行过何种形式的联系、沟通,进行过何种宣传、推广,进行到何种程度,是否成果抢夺客户资源以及全部该类被招揽之客户的名册。
研发竞争产品或业务。用人单位需要陈述劳动者在何种领域内帮助竞争对手研发何种产品或业务,也可以是帮助尚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单位研发竞争产品或业务。需要明确研发行为的起始时间、研发所处阶段,研发所运用的技术或相关基础条件,或有研发成果及形式等;如成果已投放市场,需要进行可替代性比对并出具初步结论。
泄漏并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先简要陈述该等商业秘密的内容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然后准确说明劳动者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并掌握该商业秘密,如何将该商业秘密带离用人单位,如何将该商业秘密输送至新单位,该新单位通过何种手段使用该商业秘密,新单位使用商业秘密后所进行的竞争行为及所取得的成果,该商业秘密被再次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该商业秘密被改进的过程及改进后的表现形态。因商业秘密本身种类各异,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性质,有针对性的描述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内容。
滥用原用人单位的品牌等商誉。用人单位在案件评估报告中要区分劳动者滥用其品牌或商誉的行为类别,比如,劳动者通过其原职务头衔宣传新单位的产品或业务,劳动者通过贬低原单位产品或业务质量的方式宣传推广新单位产品或业务,劳动者混淆两家单位产品或业务,劳动者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取得的个人市场声誉等。
勾结原任职单位员工。离职劳动者通过与原任职单位员工勾结的方式,盗用商业秘密,或将原单位商业机会据为己有或转给他人,或直接侵害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在案件评估报告中,用人单位需要详细说明劳动者采取该等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尤其需要说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沟通的渠道和方式。
利用用人单位口令盗用资源。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原用人单位口令盗用数据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该类行为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对用人单位商业竞争优势冲击力巨大。在案件评估报告中,要详细列明被盗用的口令以及被盗用的数据资源及其储存设备。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举证证实离职劳动者盗用口令的难度极高,涉及IP锁定、代码解锁等难度极高的证据问题。
转移商业机会。此类情形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将本属于本单位的商业机会转移给他人或该劳动者自己控制或相关的单位。在案件评估报告中,用人单位需要列明商业机会名称、交易对方信息、产品或业务内容、交易金额及相关条件、本单位交易进程及状态、劳动者转移到第三方的信息、第三方交易状态等。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案件评估报告中,用人单位要列明劳动者所采取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内容、后果等全部细节。可以将全部行为分为劳动者个人完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劳动者与他人共同完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以便充分研究并决定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涉第三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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