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11
5、诉前措施简要情况
在该部分中,用人单位需要对此前已经采取的诉前措施进行简要陈述,以便了解整个案件争议解决的步骤、进度和遗留问题。其中,对于用人单位此前已经发送的函件,需要准确记载发出时间、签收时间、发函背景和函载要求;对于劳动者的反馈,要列明反馈的形式(口头还是书面)、内容、要求、是否停止违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对于已获证据,需要详细列明证明名称、证明目的、证据形式,并简要说明所缺证据类型或名称;简要陈述案件初步评估结论及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用人单位在案件评估报告中,需要详细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和解程序的各环节以及和解中双方所秉持的态度。用人单位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说明历次和解沟通的过程以及取得的进展或成果,尤其要说明每次和解沟通是否形成书面文件以及该等文件内容、载体以及存放于何处。对于双方达成共识的部分,无论最终和解是否成功,都应详细说明何时何地达成此一致意见;对于导致和解谈判破裂的原因,也应详细说明原因具体内容以及与破裂结果之间的决定关系。如果在和解过程中取得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应当在案件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证明取得过程以及其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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