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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19

上述证实劳动者入职新单位以及新单位与原任职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是对该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全部证据种类的总和,司法实践中,并需要劳动者取得并举示上述所有证据,而仅仅需要将其中一项或几项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即可。常见的证据或其组合如下(每组证据均基于最低证明标准搭配):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

(2)新单位录用通知书,外加劳动者履职行为的间接证据,比如劳动者某次出入新单位办公场所的影像资料(不需要持续)。

(3)新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工资单,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如工资单并未加盖印章或签字,则需要提供其他任意一项辅助证据,比如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工资单的记录等。

(4)新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显示持续、规律性发放款项),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银行记录支付行为缺少持续性和规律性,需要补充其他辅助证据,比如新单位相关人员与劳动者沟通工资发放的证据等。

(5)劳动者社保记录或交税记录,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

(6)劳动者规律性出入新单位办公场所影响资料,加劳动者新单位名片等辅助证据补强。

(7)考勤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

(8)快递签收记录,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

(9)办公电话通话录音,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

(10)劳动者代表新单位对外签署文件,若签字处载明职务身份,则直接证实其劳动关系;若未载明,则需要增加其他辅助证据,比如单次出入新单位办公场所影像资料。

(11)劳动者代表公司对外洽谈的影响资料,如表明新单位员工身份,则直接证实劳动者关系;如未表明,则需要补充其他辅助证据。

(12)即时通讯工具,若内容载明员工身份,直接证实劳动关系;若并未载明,在需要补充电子邮件等辅助证据。

(13)上市公司年报,且劳动者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

(14)多项或全部不足以独立证实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组合,能够指向高度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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