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25
4、相关客户对劳动者或其单位产品或业务的陈述。相关客户尤其是消费者,对劳动者或其单位产品或业务的陈述,需要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说明该产品或业务系该竞争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二是该产品或业务的特征,尤其是与本用人单位产品或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特征。从一定程度上讲,相关客户的陈述,是证实该劳动者或相关单位与劳动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与否的直接证据,而且是最能体现市场反应的证据,笔者认为,该等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可替代性论证分析。
5、劳动者或其单位前雇员对该单位产品或业务的陈述。如果劳动者自行陈述相关单位产品或业务特征,且与该劳动者原任职单位产品或业务相同或类似,则构成证实竞争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生产或经营相关产品或业务的相关单位之前雇员对产品或业务特征进行陈述,体现相同或类似特征,亦属于直接证据,但是,不能单独定案,需要其他证据辅助。
6、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影像资料。如前所述,该类影像资料的取得,一定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影响资料,最直观的反映劳动者竞争行为。笔者认为,该类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且能生动重现行为过程及状态,属于特别“优秀”的证据。然而,因为录制上述影像资料的过程艰难且具有一定危险性,因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甚至不可能取得长时间持续性的影像资料,对比,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采信该影像资料的证明力,只有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出现时,才能否定其证明力;否则,不应仅仅因为该影像资料实践过短而不予采信。当然,如用人单位能同步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最稳妥的诉讼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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