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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02

(四)证明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

证实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除了上述第(三)部分所列全部证据外,还需要收集并运用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利益分成记录、货款回收流转记录、股东或控制关系证据、相关影像资料、客户或消费者陈述等证据材料。

1、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这是最直接证实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也是最难取得的证据种类之一,主要是因为劳动者与其合作方存在利益关联,不会轻易对外出示该类协议或相关文件。常见的取证策略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相关单位就某产品或业务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倒逼该相关单位提供证据以“自保”,然后,用人单位根据该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对劳动者发起竞业限制之诉。

2、利益分成记录。相关单位与劳动者合作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时,最根本的环节是二者对收益进行分成,由此产生的记录,能直接证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前述协议类证据一样,相关单位不会对外出示该类记录,甚至,为了掩盖事实,相关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使用他人账户完成利益分成的收转。对此,用人单位唯一可行的取证策略是,向人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相关银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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