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10
(四)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非法公开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或相关单位恣意公开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偶有发生。此时,用人单位将遭受重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刑事司法程序避免损失扩大。但是,圉于现状,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一起刑事犯罪案件都能及时立案侦查,因此,用人单位的损失并不一定能够及时得以止损。本部分主要讨论通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保护预案。
在启动针对特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仲裁或诉讼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变更该劳动者所接触或知悉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提高保护级别防止泄漏或非法侵入。这是前置措施。当劳动者或相关单位非法公开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各相关单位,尤其是竞争对手,不得对商业秘密做任何性质的利用;如发现任何一个竞争对手或相关单位利用了被泄漏的商业秘密,应立即启动相关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措施。如果被非法公开的商业秘密属于技术信息,用人单位除了升级相关技术外,还需要利用已有专利权等启动维权程序。如果被非法公开的商业秘密系客户名单,用人单位需要第一时间告知相关客户并取得客户充分谅解,减少客户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非法公开后,立即采取刑事维权手段依然是目前最佳选择,虽然在立案过程中可能遭遇诸多困难,但是,借助公权力机关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最高效的手段。为了公安机关能第一时间立案侦查,用人单位在进行有关商业秘密犯罪的报案时,除了提前制作报案书外,还需要制作详细的证据目录,并将相应的证据一一对应的罗列在后,让接案人员一目了然,欲拒还迎。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针对商业秘密犯罪所需立案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据,行为人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行为人泄漏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行为人泄漏或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他人接受或使用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及后果,用人单位因商业秘密犯罪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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