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14
(六)用人单位全部证据或部分证据原件丢失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曾出现过一方当事人证据原件丢失的情况,有的是在原件转递途中意外丢失,有的是用人单位内部保管过程中丢失,有的甚至是认为毁损灭失。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丢失,对用人单位的仲裁或诉讼请求而言,都会造成重创。当原件全部或部分丢失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力挽回损失。
当部分证据原件丢失时,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重新梳理证据材料,如果是辅助证据丢失,则尽可能重新调取新的辅助证据;如果是主要证据丢失,则应立即暂停仲裁或诉讼程序,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获得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延期准许后,应立即启动证据原件追索程序,同步启动替代证据收集程序;如无法追回证据原件又无法收集到替代证据,只能围绕证据复印件收集能与之印证的辅助性证据,比如复印件来源证据、与复印件内容相吻合的其他证据等。另外,如果相关证据原件在相关机关留有备份或相关机关保存的文件能佐证该证据复印件,则应立即请求调取。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证据原件丢失,则应尽快向公证机构申请补制公证书。如果是附载于手机、电脑中的文件丢失,应尽快通过硬件恢复等手段还原数据;当然,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向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相关数据。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据原件,应立即请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重新出具。
如果在开庭过程中证据原件丢失,则可以先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围绕证据复印件进行举证质证,由对方当事人核查;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在未见到原件之前,均不同意质证或直接不认可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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