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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15

(七)代理律师利益冲突或相关问题

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案件委托之前,应首先通过其内部平台查询该案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同为该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如是,律师应主动回避。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时,律师主动回避成为常态,也不会将利益冲突状态延续至开庭;问题在于,律师接受委托时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而仅仅因为对方曾经或现在依然是本所客户,但其本案中代理律师并非本所律师,此时,并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因律师事务所管理原因等问题,代理律师拟中途退出,当事人将十分被动。如出现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维护自己权利。

其一,依法要求律师继续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显然,在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的律师无权拒绝代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律师继续完成代理工作。但是,此种情形下,代理律师可能很难继续尽职尽责完成代理工作,案件代理效果难以保障,用人单位通过“强求”方式迫使律师继续完成代理工作,并不一定是明智之举。

其二,及时更换代理律师。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更换代理律师,实属迫不得已之举。因新任代理律师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全面详尽的了解、研究案件,所以,用人单位务必要求原代理律师提交详尽的案件代理以及进度报告,尤其要列明全案所有已决和未决事项、列明紧急代办事项等。同时,要求原代理律师立即移交全案材料,尤其全部证据原件。在相当罕见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原代理律师拒绝或无法移交案卷及相关材料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进行紧急磋商,必要时启动相关维权程序。

其三,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现代理律师不尽职或专业能力不够时,除增加代理律师或法务人员予以补强外,还应果断决策是否更换代理律师。如决定更换,则应按上述原则尽快完成律师更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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