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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23

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接案率极低

如前所述,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并不多,即使设立了该调解委员会,实际接收并处理案件的微乎其微。另外两种调解组织,通常直接告知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而自身并不直接受案并调解,其接案率极低。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除依托人民法院、律师协会等司法资源设立的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外,其他调解组织并不处理劳动争议,而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最近几年刚刚开始推广的举措之一,该类调解组织同样面临当事人质疑其公信力的困难。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实践中主要负责人民群众的“民事”争端,比如家庭矛盾、邻里关系等,其并不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当事人通常并不知晓也并不了解该组织,极少将劳动争议提交该组织。

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结案成功率极低

一方面,圉于当事人极少将劳动争议提交该类调解组织之限;另一方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身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缺乏,导致该类调解组织成功解决劳动争议的比例极低。当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该类组织公信力的质疑,也是该类调解组织很难彻底化解劳动争议的另一个原因。提高该类组织的权威,是解决此难题的出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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