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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26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 ,对于确属劳动仲裁范畴而遭拒的情形,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立案即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重述。

(1)针对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确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已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人民审查后认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比较常见的另一种情况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查后分情况区别对待: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实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继续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该仲裁委员会继续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难的情况是,部分劳动仲裁机关既不受理用人单位仲裁请求又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对此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保全证据,对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然后持该等影像资料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持该等影像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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