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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09

2、当事人陈述。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然后由被申请人答辩。这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首轮交锋”,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充分重视并尽力将己方观点阐述清楚。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环节完成,裁判者内心便已经形成了初步裁判结果,足见当事人陈述环节对各方的重要性。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通常是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发起仲裁,用人单位在陈述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时,应当严格按照仲裁申请书所载仲裁请求说明,如有变更,应提前告知仲裁庭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有关仲裁事实与理由,应重点突出,将主要事实和理由清晰的陈述给仲裁庭。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通常不赞同申请人照本宣科宣读申请书,此时,申请人常常以“与申请书一致”结束仲裁庭陈述环节,笔者认为,申请人的该类做法缺点明显:其一,并不是所有仲裁员都会提前阅读仲裁申请书,如果开庭时不说明事实与理由,仲裁员将对案件“毫不知情”,尤其是对申请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知情,当被申请人详细答辩后,仲裁员内心自然会产生倾向于被申请人的天然认知;其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人民法院庭审程序,已基本普及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相关机关通过该等录音录像审查案件审理情况时,申请人“与申请书一致”将使得相关机关无法直观了解案件真相及审理情况;其三,通过庭前归纳总结,当庭陈述主要观点,有条不紊,既能帮助裁判人员尽快了解案件事实,又能抢占裁判人员“先入为主”的机会。

当用人单位充当被申请人时,通常是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等情形。劳动者陈述完毕其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后,用人单位应当针对其仲裁请求进行答辩。在劳动者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案件中,用人单位主要围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足额支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不应支付、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等方面进行陈述。在劳动者仲裁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围绕不存在拖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或未超过2个月、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有效性、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陈述。

当事人在仲裁庭陈述过程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可以援引己方证据以说明主要观点。但是,不宜将举证内容全部在陈述环节发表完毕。如果对方或其代理人仲裁或诉讼经验非常丰富,则在陈述阶段因应适当保留部分观点在辩论阶段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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