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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2

(3)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该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后者规定更为详细。这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鉴定程序的规定需要更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①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请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法明确赋予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鉴定”一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是否有必要申请鉴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完全有权申请鉴定,该类申请是否获得准许由仲裁庭决定,而仲裁庭决定的根本依据依然是“专门问题是否有必要鉴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不冲突。但是,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申请鉴定问题是值得讨论的,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并没有必要申请鉴定,一方面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而失效,为节省时间和司法资源之考虑,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并无必要提请鉴定;另一方面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鉴定结论并不必然被人民法院采信,可能导致重复鉴定需求。

②鉴定人出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基本一致 ,但后者更为详尽,尤其是对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鉴定费。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笔者认为,除返还鉴定费用外,其他内容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并未明确规定若鉴定人拒不出庭将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该法使用“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的表述,说明鉴定人出庭是强制性义务,若鉴定人违反该强制性义务则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应予以排除。

③鉴定意见的举证和质证。鉴定意见应作为申请鉴定一方的证据举示,由对方质证;仲裁庭自行组织的鉴定,由法院出示,当事人双方质证。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无需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展开,仅需针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法律关系和事实有关,这是质证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论述鉴定结论的关联性问题,其一是鉴定结论本身违背基本常识、逻辑而不可靠,此类鉴定结论当然缺乏关联性;其二是鉴定结论与待证事项之间缺乏必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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