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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6

4、仲裁庭询问

双方当事人发表陈述意见并举证质证后,仲裁庭会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问。少数情况下,仲裁庭询问环节被放置在当事人陈述完毕之后举证质证之前进行。就竞业限制纠纷而言,仲裁员常见的询问情况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情况。仲裁庭会详细询问劳动合同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工作岗位职责及具体工作内容、工资结构等。有经验的仲裁员会在本部分聚焦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涉密性、工作内容与同业竞争的关联性、离职时间与竞业限制义务起始日等。用人单位在回答上述问题时,亦应当将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系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基础这个主线贯穿始终,坚决杜绝易引人误解或引发分歧的回答。

(2)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签署及履行情况。仲裁员将会详细询问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签署时间、地点、签名真实性、内容的了解程度、劳动者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保密措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等。用人单位在回答本部分问题时,如实陈述己方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况即可。当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效力提出质疑时,用人单位应当补充说明劳动者工作涉密性、签约自愿性等问题;当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履行情况提出质疑时,用人单位应简要说明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3)劳动者现工作单位及工作内容等情况。这是仲裁庭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绝大多数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仲裁庭通常会询问劳动者现职单位名称、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内容、社保及缴税情况、现单位的产品或业务内容等。如果劳动者如实陈述其在竞争单位任职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大大减轻;如果劳动者完全否定其在竞争单位任职之基本事实,则用人单位需要加强举证工作。实践中,劳动者通常隐瞒其在竞争单位任职的情况,而且会提交劳务派遣协议、社保挂靠证据等予以佐证,此时,在争得仲裁庭允许后,用人单位应当将证实劳动者入职竞争单位的主要证据进行重述。用人单位在回答仲裁庭该问题时,应当详细说明劳动者入职竞争单位的起始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内容、为竞争单位提供何种支持以促使其增强竞争优势等。

(4)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情况。通常,仲裁员会询问相关产品或业务的现状、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主要客户或消费者情况、劳动者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劳动者与相关产品或业务的关系等。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矢口否认仲裁员有关相关产品或业务的提问,用人单位需要结合证据进行必要的指证,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将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利润、效果以及对用人单位的损害进行详细回应。

(5)围绕证据冲突点或当事人不合理的辩解发问。这是有经验的仲裁员通常采取的询问方式,当某一方当事人作出明显虚假的陈述时,仲裁员会基于在案证据直接提问,问题中包含着虚假陈述一方无法回避或推翻的证据内容。另外,当证据之间确实存在矛盾之处时,仲裁员亦会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主要是围绕证据冲突点产生的原因、冲突内容、后果等方面展开。用人单位回答此类问题时,务必时刻保持警醒,将该冲突点中于己有利的方面贯穿回答问题过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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