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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7

5、仲裁庭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辩论权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在仲裁庭调查结束后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以供当事人双方围绕焦点展开辩论。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中辩论,需要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有的放矢,避免泛泛而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从事实辨析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辩论。就竞业限制纠纷而言,仲裁庭辩论应注意下述问题。

(1)事实辨析

当事人首先对已查明利己事实简要重述,作为事实辨析和后续法律适用的基础。对用人单位而言,通常需要重述的已查明事实包括:原劳动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已查明事实重述不需要详细论证,只需要提纲挈领简要陈述每一个已查明事实的名称即可。

然后,当事人围绕分歧或争议事实发表辩论意见。竞业限制纠纷中,最常见的分歧或争议事实是:用人单位保密措施的实施情况、劳动者是否接触或掌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是否入职竞争单位、新单位与原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事实部分)、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同业竞争行为、用人单位竞争优势是否受到损害、相关证据冲突事实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围绕上述分歧或争议事实发表辩论意见时,应当基于全案证据链并适当引用相关证据,说明己方观点所依据的证据优势,指出对方所主张事实的虚伪性(包括证据不充分、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等)。

最后,当事人应当将全案主要法律事实的构建进行辨析。申请人在提请仲裁前,已经将其已知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与相应证据建立了关联,并自行建构了支持己方主张的法律事实。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同样根据已知事实结合相应证据建构支持其抗辩主张的法律事实。整个庭审,本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建构的法律事实之间的“碰撞”,究竟哪一方向仲裁庭展示的法律事实更接近真实情况、更加合乎法律规定,由仲裁庭通过庭审查明后评价认定,形成仲裁庭确定的法律事实,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阶段完成事实辨析时,主要是需要说明己方所建构知法律事实相比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事实具有哪些优势,比如证据指向更加确定、更加接近客观事实、与仲裁请求或抗辩主张关联更加紧密等。当双方所主张的法律事实相同时,在仲裁庭辩论环节,各自就应植根于法律事实而主要围绕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而没有必要再对法律事实专门发表辩论意见。

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竞业限制纠纷中,需要通过举证质证和仲裁辩论环节建构的主要法律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关系、用人单位依约足额完成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这三项基本法律事实是用人单位仲裁请求获得支持的基础,缺一不可。至于存在违约金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竞业限制期限未超过等法律事实,均只能在前述三项基础法律事实之上发挥作用。用人单位仲裁辩论事实辨析部分的中心工作也就是围绕上述法律事实的成立、作用、指向等内容来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仲裁庭并不赞同当事人围绕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对此,笔者建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仲裁庭审情况,如分歧或争议事实尚未被己方证据充分证实,则需要在辩论阶段发表事实辨析意见;如果己方证据对分歧或争议事实能充分证实,则可简要说明即可,而不必发表专门的事实辨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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