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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23

⑥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否应予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未专门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解除问题作出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与劳动合同本书存在显著区别,尤其是在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方面差别明显,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否则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了该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供参考外,该法其他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对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解除不具有参考作用。因此,仲裁辩论时,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展开,一是劳动者是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发出了解除通知并解除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以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无法履行、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等事由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不应赋予劳动者基于此类事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权利,原因是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项下的主要权利是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此外并不存在其他可得利益或合同目的,只要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于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项下的合同目的及权益即告实现,因而不存在上述解除事由发挥作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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