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30
(1)仲裁裁决期限与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先行裁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并不多见,主要原因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常希望在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所有问题而不“节外生枝”。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后45日内作出裁决,复杂案件经申请获批准后可延长15日。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但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难或极少在60日实现内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中止问题,更未规定中止条件以及恢复仲裁庭庭审的时限等,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庭决定中止审理,当事人将面临异常艰难的处境。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经在“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382号”案件仲裁过程中决定中止审理,理由是被申请人一方另行向该仲裁委员会提起的新的仲裁申请。这是非常罕见的情况,但是确实给申请人一方制造了实质障碍:申请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西城区人民法院告知劳动仲裁程序中止是否属于逾期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因而不能受理;申请人要求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审理时,该仲裁委告知案件中止。如前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仲裁员个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即使上述情形违法,当事人依然投诉无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中止审理?中止期间是否计入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期限?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是,仲裁庭实质上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是典型的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规定或授权为基本依据,当法律没有规定或授权时,不得行使;因此,仲裁庭在法律没有规定其有权决定中止审理时,其作出中止审理是违法的。进而,仲裁庭决定中止所耗费的时间,应当计入其裁决期限,无论其决定中止时间有多长,自受理之日起超过60日即告逾期,当事人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仲裁庭所做出的中止决定只是其逾期裁决的事由之一,而不改变其逾期的违法性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不应当以仲裁中止而拒绝受理;相反,人民法院应当向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以提醒并杜绝此类违法情形发生。需要讨论的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两项 是否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不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无权规定劳动仲裁机构的权力内容和方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针对仲裁庭逾期不作出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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