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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9-06

(一)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一般衔接流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案件之外的案件之裁决书作出了一般性安排,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书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是否属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前文已述及,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竞业限制赔偿金的案件属于该条所规定的特殊案件,适用相关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特殊衔接流程的规定;除追索竞业限制赔偿金之外的其他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应适用该法第五条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一般衔接流程之规定。

其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专门作出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对该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了重述。该条通过举重以明轻原则明确,当事人无论是对仲裁裁决书全部事项不服还是部分事项不服,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并未区分劳动仲裁裁决书项下的案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因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对此,笔者认为,从两者所处位阶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此,对该司法解释应做限缩解释,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特殊案件的裁决书,针对该特殊类型案件,即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已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依然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最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作出裁决后,部分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部分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该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了重述。提起诉讼的该部分劳动者所享受的诉权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单一劳动者作出裁决的情形无异,当然,该部分劳动者同样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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