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9-26
2、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劳动者离职时,通常需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用人单位在此时正式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与北京思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所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0449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李英杰认可真实性的《辞职书》中已显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有李英杰本人签字确认,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认四维图新公司已于李英杰离职时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现李英杰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表明,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通过辞职文件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后,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文件中通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要适当;如果通知方式存在瑕疵,极有可能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导致用人单位离职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仍需要另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与北京思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所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0579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曾告知陈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但《辞职信》中关于是否需要执行竞业限制约定由部门经理填写,且系在陈贤宝签字下方"是否需要执行《竞业禁止协议》?"处在"否"项打勾,而仅凭勾选选项无法充分证明四维图新公司已明确告知陈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现陈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通常以“再无争议”或“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为“兜底条款”,防止遗漏相关事项。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77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461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展示的观点,该类“兜底条款”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是,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的观点,如果劳动者明确表明“放弃因原劳动关系引发的其他权利”,则足以免除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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