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0-25
(三)一审判决存在显著的程序错误
1、一审判决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决,是显著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提起何种诉讼,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这是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上述案件中,原告并未提出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讼请求,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原告作为申请人也未提出该仲裁请求(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超过申请人请求范围作出了裁决),那么,一审法院审理范围只能局限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劳动者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范畴,至于是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一审法院为什么要沿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错误做法超出原告诉请范围判决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从劳动者陈某的利益出发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如果一审判决未被二审法院纠正,结果是劳动者陈某不仅可以继续在竞争单位担任职务领取高额劳动报酬,还可以按月获取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者陈某能获得的最大限度的“有利局面”,当然,也是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最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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