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0-28
四、二审撤销一审并改判的正确性与当事人可供借鉴的经验
本案二审程序不仅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并改判支持了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二审法官通过补充调取证据、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查全案焦点问题等严谨的审判风格,彰显法治权威与公信。
(一)二审完全正确的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
首先,二审法官基于其审判经验和逻辑规则建立的竞业限制纠纷证据体系的应然状态是正确的。与一审法官偏离竞业限制纠纷性质确定证据体系应然状态的错误做法不同,二审法官进口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性质和焦点问题,搭建了正确的应然状态的证据体系:对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只需要举证证实劳动者陈某在竞争单位任职,哪怕只有一项证据证实该事实,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亦完成举证责任,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示多份或多组证据共同证实劳动者陈某在竞争单位任职,更加充实。对劳动者陈某而言,其不仅需要举证证实未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还需要对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如无法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二审法官在建立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结点时,不仅关注到了劳动者陈某所举证据与其“未在竞争单位任职”的主张之间缺少必要联结点这个关键问题,还关注到了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所举证据与其“陈某在竞争单位任职”的主张之间联结点有必要补强这个问题。对此,二审法官分别采取的措施是:寻找能够补强双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结点的事实或证据。
再次,基于“良心”和“理性”,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找出各方当事人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中与基本常识和逻辑明显冲突的关键点,带着疑问进入证据证明力评价与对比环节中,对此,二审法官采取的措施是:启动调查程序调取劳动者陈某缴税记录以确定陈某是否在竞争单位任职;要求劳动者陈某对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所举示证据给予合理解释;要求劳动者陈某对缴税记录中涉及与竞争单位相关内容作出合理解释。通过上述措施,当劳动者陈某不能对明显违背常理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时,二审法官初步确定劳动者陈某在竞争单位任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可能性。
最后,紧扣劳动者陈某是否在竞争单位任职这个实质性核心问题,二审法官完成了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证明力的对比,认为劳动者所举证据无法证实其未在竞争单位任职,而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所举证据指向劳动者在竞争单位任职,二审法院所调取的个税记录补强了劳动者陈某与竞争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链,最终建立了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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