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09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李某是否违反了与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内容;二、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支付违约金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保密约定。发生劳动争议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2017年9月11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10月17日通过将电子邮件发送到“平台支撑组”微信群的方式泄露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但申请人的邮件及微信截图均系电子证据,申请人既未能出示原载体,也未能提交该电子证据由有权机关予以公证的证据,且从截图为容上看,其所载明的内容也并不属于双方在《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故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被请人泄露其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被申请人李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本杗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任职期间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外投资企业参与获利,且被申请人投资的南京某维扬信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重合,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约定。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当事人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主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曾以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为由提请仲裁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以及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违纪为由分别向公安机关提请刑事立案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理由,提出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上述情形均不属于本案中以被申请人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而提起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故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本案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至迟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即2017年9月30日起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人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而其于2018年11月28日才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694473.1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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