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15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1354292.25元人民币。
1、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款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限定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被申请人在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上、下游相关业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给给子劳动者经济补偿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劳动者在职期间获得劳动报酬,其本身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已经得到保障。故对在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范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即使申请人未向被电请人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也应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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