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30
关于被告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某公司虽然与黄某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并未在黄某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对黄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黄某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在外投资设立企业参与经营并获利,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此时某公司应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仲裁时效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一年。虽此后黄某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进而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均认定某公司为合法解除,并驳回了黄某的该项主张。黄某向法院申请确认是否系违法解除与某公司向黄某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之间系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完全可以另案主张,但某公司直至2019年3月25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应认定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对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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