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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2-01

2.某惟扬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服务。根据某惟扬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往来合同显示,某惟扬公司的业务分为两部分面向瑜伽馆、健身、咨询等小微企业的SAS服务(自研软件云端租赁服务)、及承接软件公司的软件研发及软件外包服务。软件研发及外包服务的主要提供对象为某众成公司(税控发票明细清单上显示某惟扬公司仅拥有某众成公司、南京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美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四家涉及软件及科技领域的公司客户,而该四家公司作为购货方的业务金额分别为:某众成公司57353799元;南京迈特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2075468元;无锡美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22330.09元;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50358.98元;某众成公司在总金额中占比96.64%)。另外,根据税控发票明细清单统计,2014年至2017年期间,某惟扬公司总营业额61730209.19元,来自于某众成公司的业务收入占比92.91%。故,从服务对象的广度而言,某惟扬公司主要为瑜伽、健身类小公司提供SAAS软件云端租赁服务;从业务收入的占比角度而言,某惟扬公司现阶段的主要收入来自其与某众成公司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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