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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2-03

3.某惟扬公司承接某众成公司业务的具体构成。根据某惟扬公司提供的2014年至2017年与某众成公司的全部往来合同显示:(1)双方该期间就如下项目进行了商务合作:某众成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及电商交易平合项目、某众成众包平合项目、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联网仓储智能管理系统项目及FY14中国联通总部ECS项目。双方签署的15份合同中10份为软件研发合同(技术合同),所涉项目为某众成公司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项目、众包工厂项目,总金额23465941元,系某众成公司自行作为甲方要求某惟扬公司为其开发相应的软件系统。5份为软件外包服务合同,所涉项目为华北电力物联网仓储管理系统项目及FY14中国联通总部ECS项目,总金额922000元,系某众成公司作为乙方自他处获取项目后,将该项目的部分内容分包给某惟扬公司。(2)5份外包服务合同中,有4份内容为交付软件的外包服务,即某惟扬公司按要求研发出软件后,向某众成公司交付软件,某众成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用。1份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系某惟扬公司向某众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由某众成公司调配使用,按人头结算费用。(3)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所涉的项目即FY14中国联通总部ECS项目,该份合同系唯一一份与某公司发生间接业务关联的合同,金额1160000元。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阶段的陈述,该业务的发生过程应为中国联通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向某公司提出定制软件的需求。某公司在研发该软件过程中,作为甲方,向某众成公司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某众成公司在承接某公司的人力资源订购服务后,又作为甲方,向某惟扬公司订购人力资源服务并直接将相关人员输送到某公司处,由某公司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综上,某惟扬公司系某众成公司的下游公司,主要为某众成公司提供软件研发服务,偶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某众成公司系某公司的下游公司,为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某公司系中国联通的软件开发公司,中国联通则为软件定制方及最终需求方。某惟扬公司与某公司发生联系的形式系作为下游公司(某众成公司)的下游公司,间接向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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