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2-17
2.从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来看。竞业限制制度是通过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适当限制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免于泄露、知识产权不被侵害,并最终使得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不受不当损害。故而,维持原单位的竞争优势、保护原单位的竞争利益是竞业限制制度的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一方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才会对对手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有兴趣,一旦知晓才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另一方面,也只有劳动者跳槽至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在自业时与原单位形成竞争这些商业秘密的不当利用才会损及原单位的竞争优势,所以劳动者禁止择业的范围,应为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行业。这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中可得到印证:“……竞业限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已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指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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