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2-20
3.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利益平衡来看。客观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的实施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在实践中,承担该义务的劳动者或是放弃原有的生存技能,赋闲在家,领取非常低的补偿金以维持生计或是放弃原本职业经历所累积的人脉及经验等优势,至其他行业从零开始从头奋斗,故为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劳动者的就业权,不能任由竞业限制协议无限制的、任意的约定竞业范围,而是需要将择业权的限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载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为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亦截明:“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业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所限制的业务范围是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行为”。故而,劳动者竞业的范围,应限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企业、行业。换言之,劳动者新从事行业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是劳动者择业权合理受限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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