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21
3、法官观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提成等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案中,甲传媒公司和王某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是甲传媒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王某,其公司从未对王某进行过劳动管理,即对王某的直播内容、直播形式、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设备等均无限制和要求,王某的报酬系通过直播行为吸引粉丝进行打赏所得,即其报酬并非基于向甲传媒公司提供劳动而获得,王某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亦不属于甲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王某与甲传媒公司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二审法院对甲传媒公司应支付王某的提成数额进行核算,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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