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22
4、法官建议
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针对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应与主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诸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虽可订立口头协议,但仍建议以书面形式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并应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若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宜订立书面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公司不得以合作名义行劳动关系之实,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严格落实劳动基准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与否并非简单以签订协议的名称进行判断,对于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审查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实质属性。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主播签订协议,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网络主播应知晓与所属公司建立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做到知法懂法、合法维权。主播与公司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主播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忠实履行义务;主播与公司若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无需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主播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遇公司以合作名义行劳动关系之实的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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