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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23

5、相同或类似案件中人民法院所持观点

2020年6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网络主播柏某与某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获得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双方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同时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检查考核等劳动管理。本案中,判断柏某与某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和内容进行分析。就合同目的而言,某经纪公司为柏某提供直播的平台,柏某按约进行直播,双方再根据柏某获得的道具(礼物)结算收益并按比例分成,显然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柏某为了某经纪公司利益而付出劳务。从合同内容看,某经纪公司并不指示柏某具体工作内容,仅要求满足直播的一定有效时长,柏某可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场所以及直播时间,有较大自主空间。而且,柏某也无需遵守某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柏某与某经纪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虽然柏某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但在双方的合作模式并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应进行实质判断。综上,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和《独家合作协议》涵括了网络服务、演艺经纪、演出等多重内容,兼具经纪、演出、合作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柏某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时指出,“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未经某经纪公司书面授权,柏某在合作期间不得私自在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如柏某违反独家经纪条款,某经纪公司有权要求柏某赔偿30万元。现柏某确实未经某经纪公司授权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双方的合作期限、柏某收到的收益以及某经纪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将违约金由30万元调整至15万元,较为适当,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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