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28
其一,圉于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的互联网特性,网络主播的工作具有跨越地理空间和瞬时即达的显著特点,那么,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其效力如何,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约定内容如何实现?笔者认为,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具有限制作用,网络主播可以在任意地点进行直播而通过互联网将直播内容即时传递到世界的任一角落,相应的,所属公司甚至网络主管部门并不能将某一主播的播放传输范围局限在某一个省份或某一个城市;与之相对,所属公司约定网络主播只能在某一地点进行直播,本质上是禁止了该网络主播进入直播行业,存在明显的地域范围限制过严之嫌。
其二,网络直播行业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点,如果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约定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禁止网络主播进入直播行业,实际上就剥夺了网络主播的全部行业,没有机会进入与所属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直播平台继续从事直播业务,一定程度上,这种限制侵犯了网络主播的就业权。但是,如果允许网络主播继续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业务,由明显损害了该主播此前所属公司,尤其当该公司在培养主播过程中支出巨额成本的情况下,此种处理方式更加不公平。该矛盾是直播行业本质特性决定的,如何化解该矛盾,确实对立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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