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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30

其四,网络主播非因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而与其所属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该类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不得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是否相冲突?笔者认为,网络主播非因竞业限制义务与所属公司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是网络主播与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并不是基于竞业限制义务而约定违约金;二是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基于排他性和不竞争性义务而约定违约金。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又不属于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经过专门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则该类违约金约定无效。针对第二种情况,只有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才能被适用,即使双方有关排他性和不竞争性违约金约定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就业权,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也不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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