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4-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
“某牙公司要求收回江某在某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赔偿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收益的问题,江某认可实际收到收益金额为5186666元,该金额作为收益的一部分本院予以认定。有关双方争议的600万元的问题。某牙公司、江某在2017年6月8日签订的《高能少年团》合作之补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确认将该等600万元投入确认为江某依据原协议合作取得的收益。江某事实上也参与了该次演出活动,享受了该600万元带来的收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某在合同中明确确认的事实对其有约束力。江某在诉讼中又否认该600万元属于收益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正确,本院亦认可该600万元属于江某在某牙公司平台获得的收益。则一审法院以11186666.24元(5186666.24+6000000)为基数计算出五倍金额约为55933331.2元,同时基于某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900万元低于收益的五倍从而支持了某牙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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