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4-19
二、中国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发展
中国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特点。从部门法协同保护的角度看,刑法、行政法和民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三位一体”保护商业秘密。从党政方针等政策角度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还专门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将保护商业秘密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规定了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剽窃其他科技成果”本质上属于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信息的行为,只是该法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商业秘密并作为权益寻求保护缺乏必要的自觉意识,因而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但是,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已经成为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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