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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11

其次,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既存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信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解决司法实践中应受保护但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现实难题。

最后,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信息”,比“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更加准确。商业信息是指能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与商品流通相关的消息、数据、情报等资讯的统称,商业信息不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缺乏商业元素,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2020年9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专门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进行了界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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