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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22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构成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特点否定,如何准确把握“反向工程”的“豁免尺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之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首先,要准确判断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反向工程”构成要件:是否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产品,是否通过技术手段而非其他手段获得信息,技术手段是否仅限于拆卸、测绘、分析范围,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如果不符合“反向工程”条件,则不能据此“豁免”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其次,需要谨慎审查主张“反向工程”一方当事人所举示的证据,尤其是正式其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过程以及通过该等手段获得信息的结果。不止于此,“反向工程豁免”问题判断最难的地方在于准确把握“反向工程”尺度。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技术类商业秘密,都有可能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破解”,如果法律“豁免”所有的“反向工程”行为,势必导致商业秘密实质上失去保护机制的后果。而“简单的反向工程”受“豁免”,“复杂的反向工程”应担责,这样的区分标准和方式显然过于粗糙。究竟哪些“反向工程”及何种程度的“反向工程”属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反向工程豁免”尺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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