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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29

商业秘密密点确定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工作之一,也是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基础工作。与权利人自述密点不同,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就是要精准的甄别出商业秘密载体中所包含的公知信息和非公知信息。商业秘密的种类不同,其密点以及密点确定方法不同。技术信息秘密的密点主要是该技术中所包含的“与众不同”的方案;而经营信息秘密的密点主要是“经营诀窍”。当然,两类商业秘密的密点都应当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撰写自述技术密点文件时,技术单元所涵盖的内容不宜过宽,否则在“查新”环节极容易被认定为现有技术;技术单元所涵盖的内容又不宜过窄,否则,被诉侵权技术只需稍加改进便很难构成“同一”关系,使得“非公知性”鉴定结论在“同一性”对比环节失去作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撰写自述技术秘密的密点时,应选择适当数量的密点,不宜过多或过少,如果所用密点数量过多,势必增加鉴定费用,同时,当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密点数量占所提交全部密点数量的比例过小时,会影响相关裁判人员尤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被诉侵权技术整体上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怀疑态度”,另外,所用技术密点数量太多而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密点数量过小,对于人民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计算范围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相反,如果所用密点数量过小,极易使得被诉侵权技术没有可供比对的技术密点而“逃脱”相同或实质相同检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撰写技术密点文件时,还需要注意,选用的技术密点所瞄准的被诉侵权技术能否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果很难收集被诉侵权技术的证据材料,则无法进行同一性对比,很难“锁定”被诉侵权技术构成侵权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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