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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06

2020年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商业价值的“竞争优势”要素并明确了认定商业价值的具体标准[1]。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之规定,“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除外:(一)该信息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二)该信息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三)权利人为了获得该信息,付出了相应的价款、研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以及其他物质投入的;(四)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五)其他能证明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情形。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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